温馨提示--网上信访须知
为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本网站咨询、举报和投诉栏目的效能及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请您在提交信息前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本网站可接收业务咨询、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涉警投诉和意见建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违规违法的信息,我们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为方便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并及时反馈结果,请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网站将对您提交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填写虚假内容或无实质性内容的信息,网站工作人员有权将其作为无效件处理。
三、为提高网上信访事项处理质量和效率,请不要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信息。如已通过其它渠道反映问题并等候答复的,请直接向原受理部门查询办理情况。
四、对网上接受的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将在15日内把是否受理决定通过网上告知您。受理后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确因信访问题复杂、处理难度大,在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30日,同时应在期限内通过网上告知信访人。
(一)公安机关管辖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1、检举揭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线索;
2、对公安机关或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控告;
3、反映公安机关或民警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4、反映和咨询与公安机关业务有关的问题;
5、反映或建议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和解决的其它问题。
(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裁定的;
2、人民检察院已作出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的;
3、公安机关对治安、行政处罚已作出复议决定的;
4、符合治安调解程序,当事人双方已在《治安调解书》上签名的。或经调解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按规定已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
5、经公安机关复议并决定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的;
6、对道路交通事故已作出事故认定的;
7、对下级机关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不服,本机关已作出重新鉴定、评定的;
8、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过法定期限,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
9、本机关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
10、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超过规定期限的(确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11、其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