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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15-12-03 09:54:00

                                                                                                                                                                                                                                                                                                                                                                                                                                                                                                                                                                             
      

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文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对象

      
      

■个人 ■ 企业 ■部门

      
      

办理范围

      
      

 属于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

      
      

办理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需
      
      
      材
      
      
      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申报材料的彩色扫描件电子版本(PDF格式),每个文件夹容量小于4M。

      
      

表格
      
      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下载网址:http://www.gdfire.gov.cn/html/fwbm/xfbszn/2014/0729/61414.html 

      
      

窗口办理流程

      
      

      
      

办理窗口

      
      

窗口单位:佛山市公安消防局

      

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757-83280825

      
      

网上办理流程

      
      

 

             

1、进入“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2、点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阅读“消防监督业务网上申请须知”后,点击“同意”;

      

4、点击确认是否有以下申报资料,点击“下一步”;

      

5、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里的项目,点击“提交”;

      

6、申报成功后拨打窗口电话:0757-83280825

      
      

 

      

1、进入“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2、点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阅读“消防监督业务网上申请须知”后,点击“同意”;

      

4、点击确认是否有以下申报资料,点击“下一步”;

      

5、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里的项目,点击“提交”;

      

6、申报成功后拨打窗口电话:0757-83280825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网址:http://wsbs.gdfire.gov.cn/index.aspx?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网址:http://210.76.69.37/xiaofang/xiaofang/Consultation_list.htm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网址:http://210.76.69.38:82/JDGG/WWGAListSS.aspx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十三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设收费

      
      

电话咨询

      
      

0757-83280825

      
      

其他说明事项

      
      

1.不属于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请到所在辖区的公安消防大队窗口进行申报。

      

  各区业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禅城区,禅城区季华路131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厅,

      

    电话:0757-82346315

      

南海区,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

      

    电话:0757-86297612

      

顺德区,顺德区德民路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C座大堂,

      

    电话:0757-22836963

      

三水区,三水区西南街同福路10号5楼,

      

    电话:0757-87783713

      

高明区,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3楼,

      

    电话:0757-88620855

      

2.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禅城区,禅城区季华路131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厅,

      

    电话:0757-82346315

      

南海区,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

      

    电话:0757-86297612

      

顺德区,顺德区德民路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C座大堂,

      

    电话:0757-22836963

      

三水区,三水区西南街同福路10号5楼,

      

    电话:0757-87783713

      

高明区,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3楼,

      

    电话:0757-88620855

      

2.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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