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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案指南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16-04-05 12:02:00

项目名称

刑事案件报案指南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对象

■个人  ■ 企业  ■部门 

办理范围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1、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能证明案件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危害程度或财物损失价值的相关材料。

表格
名称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办理窗口

全市各街镇派出所均可接受群众报案,重大案件也可由各分局(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收费标准

电话咨询

市局指挥中心:0757110,
禅城分局刑大队075782713716

南海分局刑大队075786332391

顺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0575—22622337,

高明分局刑警大队:0757—88881626,

三水分局刑警大队:0757-87732433

其他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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